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镇**社区**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玉某某以被害人邓某某种植于南宁市江南区**站1林班17小班内的一片桉树林侵占其土地为由,让甘某某找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与覃某乙对上述桉树进行砍伐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桉树出售给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与覃某乙。同月29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与覃某乙去到上述地点砍伐桉树并准备装车运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量为5.2立方米。经审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没有盗伐林木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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