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本县深子湖镇黄溪湾村自家门口与被害人覃某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覃某甲用柴刀将覃某乙砍伤,覃某乙用木块将覃某甲砸伤。经鉴定:被害人覃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覃某乙医药费、营养费共计67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26日,覃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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