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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8时30分,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吉A****8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长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双辽市红旗街敖卜村二屯133km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高某某于当日19时40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解某某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又个人赔偿高某某家属8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高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已达成和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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