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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21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省道310线交叉路口处右拐弯时,遇被害人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国道204线由北向南行驶相撞,致胡某某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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