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5月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鄢陵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路北段祥瑞小区西门斑马线处时,与道路上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乙受伤的事实。案发后,解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民警到达医院后如实陈述自己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无事故责任。
解某某于2019年5月7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过失犯罪,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解美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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