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交通肇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鄂******号小型客车,沿本市梅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鹰潭市第六小学门口斑马线处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在地,事发后,解某某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6月9日,张某某经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因车祸外伤导致脑挫裂伤,颈腰椎、趾骨、尺桡骨等多处骨折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尿毒症等基础性疾病导致体质虚弱,代谢紊乱是导致继发肺部感染的因素之一,可视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因素。

案发后,解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交强险保单、调解书、谅解书、现场照片、收条等;2.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