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03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由东向西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交叉路口处,在右转变道过程中,其所驾车右前侧与前方沿曲靖市麒麟区彩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蔡某某所驾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解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3.92mg/100ml。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解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解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2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备自首情节,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事故一般,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