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和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在大荔县**路东口**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解某某饮用啤酒五瓶。凌晨2时许,解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E****2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路东口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西口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83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其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