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和其朋友刘某某等人在大荔县**路东口**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解某某饮用啤酒五瓶。凌晨2时许,解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E****2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路东口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西口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83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其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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