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R****8的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蓟州区桑梓镇大市场一饭店出发,沿袁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桑梓镇中学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解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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