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矿**村**号,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全血中乙醇含量为124.91mg/100m1静脉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查获经过、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行回执;
2.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公信司鉴[2019]毒鉴字第1009号;
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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