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解某某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从体育街川庄附近出发沿体育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元子集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对解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解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解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32.13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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