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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解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95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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