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解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95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