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农民,住**村。于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行驶到**镇派出所门前停留,后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解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1日,解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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