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镇政府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乙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巨野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该镇政府门口东50米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20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解某甲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解某乙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解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