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红星街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红星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66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