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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20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原籍,**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红星街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红星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66mg/100ml。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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