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乌审旗**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热某某、邬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4月18日至5月2日、自7月3日至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月17日至3月17日、5月2日至6月2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解某某同纳林煤矿负责人秦某某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解某某缴纳500万元后承包伊旗**煤矿及洗煤厂,但解某某实际只支付100万元后再未转款。2017年5月份解某某在实际没有取得伊旗纳林煤矿承包的情况下,在东胜区和毛某某在东胜区签订合同,收取毛某某保证金5万元,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后将合同签订时间更改至2016年9月10日,后解某某再未联系承包,也未退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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