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东南湖大路**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金融干部学院对面,因乘车问题与出租车司机赵某某发生矛盾,民警贾某某、辅警张某出警过程中,谢某某推搡贾某某,并用脚踹其腿部,妨害其依法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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