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系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依法释放,2020年9月11日被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澄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9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9月15日澄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退回澄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澄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澄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为:解某某多次采用拉布标、发传单、守候、发个人微博等非法手段找周某乙、刘某某等人讨要债务,对周某乙、刘某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现查明:2017年1月至5月,周某乙以在澄江市经营砖厂需周转资金为由,先后五次向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共计借款130万元。2017年11月17日解某某与周某乙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并由周某乙的舅子李某甲夫妇、弟弟李某乙夫妇四人作担保人。2018年9月2日周某乙向解某某借款10万元并转账到周某甲的银行卡上,2018年10月17日周某乙向解某某借款6万元又转账到刘某某的银行卡上。随后周某甲、刘某某将款取出交给周某乙。
2018年3月后,解某某多次向周某乙催还到期借款未果。2018年11月至2019年5、6月间,解某某印制“骗子周某乙,还我血汗钱”字样的横幅和“周某乙快要破产”等字样及印制有周某乙身份证照片的传单后,多次将横幅挂在澄江市**镇**路**号周某乙家商铺门口,驾驶挂横幅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澄江市**镇**小区、**广场、客运站、**村等地转、发传单,向周某乙追讨借款。
2019年8月26日,解某某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澄江市法院起诉周某乙和四名担保人,同年11月18日澄江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乙归还解某某130万元本金并支付2018年3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因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判决四名担保人担责,解某某不服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15日玉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赔款,并判决四名担保人承担一半清偿债务的责任。2020年7月13日解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周某乙仍未履行判决还款。
2020年春节后,解某某多次找周某乙及其家人追讨借款,先后多次到澄江市**镇**小区**幢**楼**号周某乙家门口蹲守周某乙。2020年3月底解某某还多次到澄江市检察院门口蹲守周某乙次子周某甲追讨借款。2020年4月16日下午,周某甲赔偿借款本金和利息4万元后,解某某才未蹲守周某甲。
2020年4月解某某因周某乙无钱归还借款,便多次到澄江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刘某某家向刘某某追讨借款,并在村口电线杆上粘贴标题为:“刘某某真实面目和所作所为”的传单,还将传单发给周围邻居。2020年4月26日因讨债与刘某某引发争执后,在刘某某欲开车出走时,解某某用车钥匙将刘某某的右前轮车胎气放掉。
2020年4月以来,解某某多次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贴,辱骂周某乙、周某甲、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布标1条;2.书证: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还款记录、营业执照等;3.证人李某丙、马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等27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刘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虽多次实施拉横幅、蹲守、恐吓、辱骂、粘贴传单等滋扰周某乙、周某甲、刘某某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虽有过激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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