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1985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5071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2013年7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与毛某某等人饮酒后在台前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美特森加油站附近,与被害人崔某某之父崔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发双方厮打,期间毛某某摁住被害人崔某某的头部,用膝盖顶其面部,解某某用拳打崔某某腹部,致使崔某某受伤,经鉴定,崔某某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眼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