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栋,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62岁,2020年**月**日因与解某某发生争执被解某某打伤(轻伤二级)。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因王某某辱骂被不起诉人哥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夫妇与王某某夫妇发生厮打,王某某姐姐参与拉架,后李某某赶到现场,听说解某某打了其妻子,便赶到解某某家门口与解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解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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