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住无极县**乡**村**街**号,个体经商,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4时许,解某某在无极县富泰大厦北侧路西因家庭矛盾用脚将王某某的面部踢伤。后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解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主动到太原铁路公安局秦皇岛公安处迁安北车站派出所投案。后双方民事部分和解,解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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