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8时30分许,在胶州市**街道**村**附近,被害人姜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姜某某与解某某相互厮打,姜某某用铁盆敲打解某某头部,解某某将姜某某摔倒在地,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姜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16日,被害人姜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达成赔偿谅解,要求对解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收到条、谅解书、王某某等人证言、姜某某陈述、解某某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解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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