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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扬州市广陵区****(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扬州市文汇东路苏农一村门口站台处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电动车没有上锁,后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窃走并进行改装预备自用。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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