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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解某某投资“吕家传贴膏”传销活动,以牟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投资参与“吕家传贴膏”传销活动,进行收益,现解某某已成为“吕家传贴膏”组织官方级别,发展层级4层,发展下线249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8年12月12日,解某某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交非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解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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