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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1日,临沭县**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某某到河东区华东农机市场临沂**农机有限公司,购买“雷沃”1804型拖拉机。临沂**农机有限公司法人褚某某向韩某某许诺能得到农机补贴后,与韩某某以每台216830元的价格达成购买4台的意向。1804型拖拉机的国家农机定额补贴额为90830元,占销售价格的30%。为满足这一条件,褚某某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片区经理林某某口头商量,销售发票的金额必须开到303000元一台,才能得到农机补贴。褚某某指使解某某按照303000元一台的价格,给韩某某开具购机发票4张。韩某某按照每台216830元的价格购买了“雷沃”1804型拖拉机4台,支付了货款(现金加欠条)。2018年12月3日,韩某某持该发票到临沭县**机械发展促进中心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9年1月19日,临沭县**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将四台1804型拖拉机的补贴款共计363320元拨付给韩某某。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褚某某与林某某商量后,指使解某某,为韩某某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属违规行为。犯罪嫌疑人解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将其与褚某某的非法所得280000元主动上交至河东公安分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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