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街道**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至江阴市**路**号江阴**有限公司内装货,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坐在该公司垃圾房北侧路边的一辆电动四轮车(内部送货车,无牌照)上等待提货。当日10时30分许,该公司送餐车被该电动车堵住,驾驶员让坐在车上的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挪车,解某某遂发动电动四轮车,因不熟悉车况,行驶过程中车头撞到停放在通道南侧前方的电动三轮车,致电动三轮车翻倒时碰撞到站在电动三轮车西北侧的被害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朱某某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于10月14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救护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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