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下午,解某某受李某某相约去乡下打鸟,由林某某驾驶车辆行使至**镇**村解某某的三叔家吃饭,饭后大约晚上19点左右三人驾车来到**桥附近,李某某下车后与另外一名外号为“三哥”(阜宁人)的男子汇合,解某某未下车,林某某驾车跟在李某某和“三哥”的后面。李某某和“三哥”沿着废黄河三百防护林由北向南轮流用弹弓击打捕杀小鸟,至晚上22时许该二人走至涟水县**镇**村**组共捕杀20只小鸟,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外号叫“三哥”逃脱。经鉴定,被捕杀的小鸟中珠劲斑鸠14只,山斑鸠1只,黑尾蜡嘴雀1只,麻雀3只,丝光椋鸟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捕杀小鸟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为李某某、林某某的共同犯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解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