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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退查,同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中秋节以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非法收购、销售烟草制品,涉案金额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解某某系无证独立经营还是接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安排经营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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