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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言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言某某在其住处喝了白酒和啤酒后在家休息。2020年5月19日8时许,言某某含了一口治疗痔疮的药酒(未吞服)后到工地上班。2020年5月19日12时55分许,言某某下班后从其租住处**镇**村**社**号持E型驾驶证驾驶川******号两轮靡托车到仁和老农贸市场路口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言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2.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言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言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言某某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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