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言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言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言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言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言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言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交易的手段,收购赵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光模块30块,光模块由赵某某通过**快递邮寄至言某某处,言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8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言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物证:光模块(照片);
2.书证:快递单信息、转账记录等;
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言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人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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