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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訾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1时56分左右,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介休市北坛西路执勤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訾某某驾驶号牌为晋KYA**9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论为102.00mg/100ml,后经山西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訾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83.54mg/100ml。

本院认为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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