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9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5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訾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五河县双忠庙镇訾湖村出发至五河县人民医院,行驶至五河县**镇**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訾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訾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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