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65232219781227****,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天生沟西三巷 ,现无固定住所,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和四个朋友在疏勒县天安名门火锅店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詹某某喝了两杯白酒,3月26日凌晨1时许詹某某驾驶新A***7号面包车从疏勒县工业园金亿钢化玻璃厂出发去喀什市的宾馆住宿,途径喀什市明宇路公安检查站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经金陆验字(2020)0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詹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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