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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龚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8211992********,汉族,中专,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旺苍县********号,个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广元市昭化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采取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8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旺苍县****北路**华府******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广元市昭化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昭化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广元市昭化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4日,詹某某、龚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驾车携带气枪二支,在途径昭化区**乡**村境内时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使用随车携带气枪打获兔子一只,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詹某某使用枪支打猎时为其提供照明设施。(詹某某等人非法携带枪支案已另案处理,并聘请四川楠山司法鉴定中心对猎获物进行物种、保护级别及价值鉴定)。詹某某、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元市昭化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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