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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8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胡航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围标,仍参与7个工程的串通投标,其中纠集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杭州市**区**街道***地块临时租赁房工程、**街道安五房地块临时租赁房工程等6个工程的围标,在2018年沿江绿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路-**路北)一期工程中负责对接杭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6.4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证人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来某某、沈某某、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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