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区往叶坪乡行驶。13时53分许,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叶坪乡田坞村交叉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同方向驾驶赣州临时*****二轮超标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30日,詹某某与刘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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