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詹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蓝大公路6公里+100米路段时,刮撞行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詹某某受伤、无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30日,詹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费138997元,履行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詹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詹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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