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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镇**幢**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6日),于2018年8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9日),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9月7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9月2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朋友简某某的介绍下,通过支付15万元利息借款500万元在**银行定期存款半年来证明个人财力,后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截止2013年6月7日,这张信用卡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97618.52元,超过还款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詹某某仍未还清透支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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