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青海省西宁市**银行**支行员工,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栋**室,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2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本市城西区**路**饭店吃饭喝酒。23时许,由代驾司机驾驶詹某某车牌号为青A**黑色**小型普通客车和詹某某、刘某某到本市城中区**路客运站附近一面馆后,代驾司机离开。詹某某在吃完饭后便驾驶车辆沿本市城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等红灯时,在车里睡着。12月30日1时许,南川西路派出所民警将其叫醒,发现其醉酒驾驶后通知了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25mg/100ml,随即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液委托鉴定。经鉴定,从送检的詹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因詹某某对第一次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二次鉴定,从送检的詹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