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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詹**,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0811****,汉族,中专毕业,镇平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移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宋营村詹*****,现住镇平县城关镇东工贸。2020年3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詹**醉酒后驾驶豫R9****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建设大道与紫金城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詹**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1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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