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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宝来桥方向往龙马潭区南光路方向行至江阳区新马路东门口处,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而拦下进行检查,民警于当日22时10分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确认案发时詹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1。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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