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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2********,土家族,大学文化,宜昌市**保险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34分,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2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桔乡路行驶至三峡果蔬交易中心门前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抽血检验,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9 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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