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乡**村**村**号,住淡水万顺二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与几个朋友在惠阳区淡水星旗宾馆附近一个朋友家里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三瓶雪花牌玻璃瓶装的啤酒。当日22时许,詹某某驾驶湘HZ****号牌的车辆开往行至大亚湾区茶山村,行驶到大亚湾区龙山五路路段被设卡查车的交警查获,遂带到医院抽血检测。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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