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县镇镇**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2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光明大街八达公司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14mg/100ml。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