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宜昌**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户籍所在地远安县**镇**村**组,住宜昌市西陵区**队**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将本案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3日将案件交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3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西陵二路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西陵区西陵二路延伸段“民佳家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宜昌市交警支队西陵大队民警徐林、孙兴查获,经抽取其血液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值为91.66mg/100ml。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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