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寿宁县南阳镇第**届**,南阳镇溪南村**会**,住寿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1****小轿车从寿宁县南阳镇三角坪开至南阳小城镇建设指挥部,下车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詹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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