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69********,汉族,大专文化,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与朋友黄世潮等人在尤溪县水东港兴蛋糕店对面的醉翁亭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号为U5999的两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经大润发、闽中大桥、三角埕红绿灯、西迎宾大道、动车站红绿灯、尤溪五中驶入玉田口路口,再经过东村路口往后洋方向行驶,在广进食品厂门前路段,因为骑车时接电话,导致摔倒在路边,摩托车掉入路边水沟,造成詹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22时29分,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94mg/100ml。同年7月29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因本次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被尤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并于同日缴纳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4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车痕鉴字第2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4202000008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1.94mg/100ml,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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