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2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乡**村**号。2017年4月21日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化县公安局罚款152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32****号小型轿车,沿开化县江东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地小学门口路段处时,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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