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0712,汉族,初中,职业:白城市**医院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镇,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7时40分许,詹某某驾驶吉G*****小型面包车在**街与**路路口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被带到医院进行采血。2020年9月18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84.8mg/100m,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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