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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03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30199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街**号,住鄠邑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20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Q****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西六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屯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上施工的陕AV****号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经检测,詹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90.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詹某某已赔偿2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又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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